原标题: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多位长期关注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们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

  关注受害者后续 建议明确救济责任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了《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等。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她认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胜男说,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蒋胜男说。

  其带来的《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打拐办负责组织打拐活动,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

  具体建议包括,完善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破除封建陋习,增强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蒋胜男还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规定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

  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终生追责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一直在为解救被拐儿童、妇女等话题发声。

  在张宝艳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拐卖犯罪已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社会各界纷纷行动起来,用自己的方式宣传反拐,用自己的力量帮助寻亲家庭和被拐的妇女儿童。

  “全社会都在呼吁严厉打击人贩子,甚至要求判罚死刑。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从重从快处罚,彰显社会正义,严惩拐卖犯罪分子。”

  张宝艳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她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但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还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

  她同时表示,因为对受害人的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所以,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张宝艳还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

  她说,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所以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

  她同时提到,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张宝艳说。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

  建议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张婧婧认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入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建立警戒系统 形成打拐“天罗地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胡卫也关注到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对于打击拐卖行为,胡卫建议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警戒系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打拐的“天罗地网”。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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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au28.cn/post/1253.html发布于:202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