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11 月17 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前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等。整体来看,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明确实行账户实名制,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并完善减持、限售规则,同时明确信用类衍生品特别规定,预留制度空间。我们认为,监管规则的进一步优化有望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看好券商板块高质量发展潜力。个股推荐轻重并举的行业龙头中信证券、中金公司H;优质央国企券商中国银河、国泰君安;特色区域券商国联证券、东吴证券。  较前次意见稿进一步优化,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此前于3 月17 日,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同时,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弥补监管漏洞,防范市场风险,部分涉及规定删减的意见等并未采纳。整体来看,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有利于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与监管,内外资监管一致  本次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并加强跨市场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监管。在跨市场监测监控方面,明确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并加强对冲交易监管,实现对衍生品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测监控。在跨市场监管方面,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短线交易监管、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减持和限售规则,以及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监管等,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在境外衍生品监管方面,明确保持内外资监管一致,防范监管套利。  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程序,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采用报告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衍生品交易的个性化程度较高,种类繁多,本次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采用报告制,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同时,为加强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本次办法鼓励衍生品交易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并明确要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呵护衍生品个性化发展,预留一定政策空间  衍生品交易个性化程度相对较高,本次办法预留政策空间。一方面,目前信用类衍生品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的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等,这两类产品主要是作为债券市场的产品进行发行交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次办法为该类产品预留制度空间,明确“证监会可以对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另一方面,本次办法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交易报告等重要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呵护衍生品个性化发展。  风险提示:政策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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