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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上海飞凯材料(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凯材料,证券代码:300398)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将于本月下旬安排开庭。(厉健律师专栏)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监管措施,飞凯材料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案情回溯,2024年4月15日,飞凯材料发布《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飞凯材料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飞凯材料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飞凯材料股票,并在2024年3月19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飞凯材料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3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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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au28.cn/post/20351.html发布于: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