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赵美玲)两张收条真伪不明,被告拒绝提供笔迹样本,案件真相扑朔迷离……近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请抗诉,一起民事监督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当事人何某获得应有的正义。

  2016年6月,何某与吴某合作开展物流运输。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结算、支付运输费用产生纠纷,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运输协议,判决何某支付拖欠的运输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运输协议,并判决何某按照实际运输趟数向吴某支付2016年6月至9月拖欠的运输费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何某想起,2016年6月、7月自己曾两次将相关运输费予以结清,并有两份吴某签名的收条。据此,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该部分事实有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法院驳回。后何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监督申请。

  锦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陈亮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何某提供的两份收条的真伪,于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就收条上吴某的签名开展鉴定。但当检察官联系到吴某后,他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由于无法获取吴某的签名作为检验样本,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吴某在一审中肯定提交过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我们能不能从调阅的案卷中找到相关签名笔迹?”从事检察技术文检的专业人员李林燔提出自己的想法。为保证鉴定的客观科学性,承办检察官与检察技术文检专业人员共同翻阅案卷,对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并依托技术设备成功提取到《法庭庭审笔录》《合作协议》《民事起诉状》等文书上吴某的亲笔签名,从而获取了关键比对样本。

  “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检材上吴某的签名与他在其他法律文书材料上的签名搭配比例相同,写法、运笔、笔顺等特征一致,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体系。因此,可以认定两份收条上的签名均为吴某本人所写。”李林燔从专业角度作出认定。

  锦江区检察院依据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依法提请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前不久,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何某提交的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案件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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