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与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10年后,张先生与李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二老的四个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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